內政部令:訂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壹、訂定目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3月15日施行。本法第27條明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有鑑於當舖業為經營當舖業務需要,經手管理相關個人資料,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當舖業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爰依本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授權,並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訂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資當舖業遵循。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之考量,當舖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其經手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情事發生。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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